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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报销政策的通知
本文来源:网络  发表日期:2017-03-18

榕医改办[2016]7
 

各县(市)医改办、卫计局、人社局、财政局:
   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,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,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,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调整内容
    (一)关于福清市、闽清县边远乡镇参保居民跨设区市到邻县住院报销政策。鉴于部分边远乡镇医疗资源比较匮乏,参保居民确有跨邻近设区市就医需求,为方便其就近就医,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,我市福清市新厝镇参保居民在莆田涵江平民医院住院的,起付线、报销比例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;闽清县桔林乡参保居民在古田县医院住院的,起付线、报销比例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,其中桔林乡后洋、半岭、高洋、新光、宝湖5个村的参保居民在古田县水口卫生院住院的,起付线、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标准执行。
    (二)关于落实县级中医院优惠扶持政策。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县级中医院发展,根据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榕政综[2011]171号)有关规定,将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在6个县(市)的县级中医院(二级)住院报销比例在当地同等级别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,调整后如下:


 
医疗机构    
    报销政策
县级中医院(二级)
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
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≤6万元 报销比例 85% 80%
6万元<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≤14万元 报销比例 40%
 
 
说明:(1)县级中医院(二级)为连江县中医院、罗源县中医院、闽清县中医院、永泰县中医院、福清市医院、长乐市中医院;
   (2)起付线仍按榕政办[2015]223号规定标准执行。
    三、实施要求
    (一)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此文件精神传达至县级医保(新农合)管理中心、中医院,并做好参保居民政策调整解释工作,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。
    (二)各级医保(新农合)管理中心要加强政策执行后参保人员保障待遇、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,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的,要及时报告市医改办、卫计委、人社局。
    (三)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。2016年7月1日之前出院的,仍按原定政策执行。
 
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 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 
 
   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      福州市财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6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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